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二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055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7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自行承担3867元,由被告***承担1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2465元,二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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