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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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本味印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本味印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600元及利息733.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本味印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