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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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五台县红十字会昌宏医院 北京龙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828.15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20293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本项合计30121.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4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3元、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476元、鉴定费32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97元、鉴定费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