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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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400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400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6041.6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874.9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55.02元,被告***负担66.44元,原告***负担26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