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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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兴和县华懿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762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436元;鉴定费17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