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雷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富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货款74772.77元及利息损失(以74772.77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四川雷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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