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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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意外残疾保险金20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95.88元,合计230,09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