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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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上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支付被上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886841元;

三、变更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犹县犹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98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04元,合计35004元,由上诉人上犹县犹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41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负担2063元,被上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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