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森焱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大方县经济开发区(循环工业园区)的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2013字第XXXXXXXXX号)第一层正面靠右边的四间房屋(含楼梯间)作价1246492.80元(本案最后一次流拍价)以物抵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秦宏甫,抵偿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所有权按比例享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吕恒芬对该房屋享有35.36%的份额,此所有权抵偿金额为98,948.60元;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享有42.33%的份额,此所有权抵偿金额为118,452.89元;陈国利对该房屋享有6.35%的份额,此所有权抵偿金额为17,769.33元;谢兴超对该房屋享有15.96%的份额,此所有权抵偿金额为44,661.19元。该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吕恒芬、陈国利、谢应超、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利、谢应超分别补出案件评估费4,233.00元、635.00元、1,596.00元共计6,464.00元给吕恒芬。由吕恒芬、贵州大方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利、谢应超分别补出房租费14,144.00元、16,932.00元、2,540.00元、6,384.00元共计40,000.00元给被执行人胡光学、王显会。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