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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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登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543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2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本金37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本金1354300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