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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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543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2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本金37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本金1354300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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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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