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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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3549.7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