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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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 江西大信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开发区加油站 江西大信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御马车饰用品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停业损失758479.75元;货物积压损失516658.25元,共计1275138元; 二、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鉴定费58000元; 三、驳回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406元,由本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负担13566元,由本诉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负担138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