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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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 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67.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335.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3元(原告申请缓交至执行阶段),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3.30元,被告***负担1146.60元,原告***、***负担40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