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驿城区道路货运行业协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计338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783.48元、护理费4026.9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0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300元计110084.38元中的1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84.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79元,由原告***负担208.17元,被告***负担254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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