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2日签订的《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租赁的钻机设备一台并同时支付设备返运费8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租金343536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343536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143元,由原告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负担34763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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