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星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81民初10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连杰,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星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芹,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谦,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周晖,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中星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中星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谦、任先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一、1、医疗费22405.42元+1306元=23711.42元;2、财产损失730元;3、护理费122.40元/天×41天=5018.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5、交通费20元/天×11天=220元;6、误工费71392元/年÷12月×9个月=53544元,共计83773.8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23时2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豫G×××××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禹湖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翟阳226省道卫辉境内99公里东200米大禹湖段右转弯时,因路面湿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横到道路上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豫G×××××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下达了第410781420190001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抢救治疗,住***。因原告承担不了巨额的费用,在伤情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主动要求出院回家休养治疗了。直到目前仍不能正常活动。肇事车豫G×××××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了强制险,在中星运输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支出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案的间接损失如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诉求金额过高,对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中星运输公司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予以认可,但对事故责任划分不认可。中星运输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与***双方过错造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原告请求的损失应有证据支持,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请予驳回。3、***驾驶的货车在中星运输公司投有三者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首先由中国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在核实***有效证件及车辆的营运手续的情况下由中星运输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统筹责任。诉讼费由***、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我们接到电话第一时间到现场,那个地方是大禹胡新修路段,路面没有标线,***驾驶的车辆借道行驶,我们的车辆是在合理的避让,然后两车发生了碰撞,所以说对方车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9月1日23时25分许,***驾驶豫G×××××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禹湖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翟阳226省道卫辉境内99公里东200米大禹湖路段右转弯时,因路面湿滑操作驾驶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横到道路上与由东向西***驾驶豫G×××××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驾驶的豫G×××××重型自卸货车归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星运输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统筹,不计免赔,统筹金额/责任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系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双方系雇佣关系。

事故发生次日原告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等3672.30元。同日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13日出院,住***。出院诊断:1、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下肢);2、双膝关节损伤;3、左足多发骨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注意补充钙质,避免剧烈运动;2、双下肢石膏/支具制动1月,留陪护,加强四肢功能锻炼;3、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后原告到医院门诊检查院外购药产生合理检查费药费11759.45元。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949.39元;

二、被告中星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统筹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2795.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原告***负担425元,被告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保亚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智慧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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