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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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09.89元。 二、免除被告***在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担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