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