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2民初882号

原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冰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海、李杰,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2MB15549881。

负责人:张巍,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王潇扬,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自受理后,因原告证据不齐,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故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路慧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蒙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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