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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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常宇石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万元,截止2020年2月21日的贷款利息186053.33元,合计386053.3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