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鄂州市祯祺工矿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借款本金160282.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0282.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鄂州市祯祺工矿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92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8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鄂州市祯祺工矿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