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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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4680496.67元; 二、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余额为基数,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委贷字第001号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由被告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款项在5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由被告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判项款项在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31元,由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9607.6元,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77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次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