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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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恒丰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0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元,原告***负担8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