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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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正豪石业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鞍山市正豪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辽阳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4万元; 三、驳回辽阳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鞍山市正豪石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辽阳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鞍山市正豪石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71元,由辽阳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