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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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满一年。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 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