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借款本金555647.33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始至本息全部付清止,利率按合同确定计算),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46008)在折抵或变现的价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9828元、保全费3298元,合计13126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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