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市春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鱼台县宏嘉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98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元计10039.56元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12.35元、护理费939.61元、交通费120元、残疾赔偿金10189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计107463.96元;不足部分39.56元,由被告平安安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11.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6元,由原告***负担182.55元,被告***负担263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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