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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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旭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织金县旭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预付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元,由原告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967元、被告织金县旭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