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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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郧西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天恒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 十堰银利来科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8000000元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8.28%计算利息;借款本金8000000元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28%计算利息,并在年利率8.28%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上述利息要扣除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19600元); 二、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1188元; 三、被告郧西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银利来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天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54元减半收到40027元,由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郧西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银利来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天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