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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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081906.13元; 三、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款38593.8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70.7元,由***负担2488元,巨峰混凝土公司负担14082.7元;鉴定费19860元,由***负担3360元,巨峰混凝土公司负担92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负担7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负担90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