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屯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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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事争议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陈茜茜校对:许盈印刷:许盈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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