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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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盛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池州盛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CZSX-XSHT-20180411号《电(扶)梯销售合同》。 二、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盛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4000元。 三、驳回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818元,反诉受理费3359元合计人民币10177元,由池州盛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17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