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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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6002.33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96002.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计1263.5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38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83.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