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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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00,000元,以借款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被告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07月11日至2019年08月05日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5,500元和自2019年08月06日至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时止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用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