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济源市鑫科矿山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济源市鑫科矿山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34542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1元,由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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