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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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善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善街支行共同办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与辰纬路交口宇阳公寓B座(现月云公寓11门)××号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港保税区谷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与辰纬路交口宇阳公寓B座(现月云公寓11门)××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被告天津港保税区谷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46元,被告天津市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善街支行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