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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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954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222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