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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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钒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5,777,928.77元; 二、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00元; 三、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5,777,92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四、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应付款项总额与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已向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7,220,000元租金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本金20,000,000元与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之和; 五、承德市双滦区钒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7,478元,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55元,由承德市双滦区自来水公司负担31,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