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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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四方台煤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43670.3元,利息3884.07元,逾期利息974.31元,合计48528.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自2019年5月21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本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对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外环路锦绣家园二期6号楼3-603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490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