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祖瑜,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阮火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海波、王兴波,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黔03执24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在新余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

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院不应立案执行、只应对51万的债务进行执行为由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的执行异议,本院以(2019)黔03执异170号、(2019)黔03执异588号、(2020)黔03执异457号受理,现(2020)黔03执异457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

四、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吴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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