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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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启汇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代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456582.22元以及代偿款456582.22元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铜陵启汇新型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4633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