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937704.40元及利息损失(以937704.40元为基数,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律师费32000元。

三、驳回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97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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