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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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透支款本金7106.22元、利息941.87元、违约金和其他费用1166.11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以7106.22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