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武县煤炭交易服务大厅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武县陈半沟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宁武县众鑫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
宁武县路兴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武县陈半沟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款1155297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52977.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0%计算,起算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38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8
发布日期 2020-08-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