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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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武县陈半沟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款1155297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52977.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0%计算,起算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38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