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574.74元及逾期利息448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11.232%计算至还清止,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