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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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2民初2322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希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四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正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四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登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鸿亮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