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1,094,999.01元,合计3,194,999.01元,并给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被告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