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1,094,999.01元,合计3,194,999.01元,并给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被告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金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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