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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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自2020年3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6元,由被告河北泽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4706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