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凯佳斯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凯佳斯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凯佳斯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38084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夏德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8元,由被告佛山市凯佳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