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16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巩留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巩留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燕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凌丹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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