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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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16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巩留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巩留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燕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凌丹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